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由于評審專家自身局限或者評審時間、投標文件編制的無序等主客觀原因,都可能造成評審出現錯誤,尤其是出現了法律法規無明確規定的錯誤處理情形,對于從業者處理造成了極大的困擾。下面結合政策法規和采購實踐,就評審專家出現評審錯誤的處理作一梳理。評審專家出現評審錯誤的處理,根據發現錯誤的時間段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在評審匯總完成后至評審報告簽署完成前,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對評審意見進行復核。復核的內容不得超出規定范圍,即:公開招標的復核只針對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或畸低;競爭性談判和詢價復核只針對資格性審查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兩種情形;競爭性磋商可針對資格性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委一致認定評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
復核結果的處理:經復核發現評審結果確需修改的,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應當現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在評審結束后發現評審錯誤的處理大致可分為三種情形
(一)依法重新評審。在評審結束之后,發現評審錯誤可依法重新評審的范圍按采購方式不同跟上述復核范圍一致,這在財政部令第87號、財政部令第74號以及財庫[2015]214號中都有明確規定,這里不在贅述。
(二)依法重新組織采購。梳理重新采購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財政部門。”二是《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第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有一個政府購買服務的公開招標采購項目,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類似業績,每提供一個得1分,最多5分,其中的B供應商在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由于排序較亂,導致評委在計算業績分時,一致都對B供應商的業績打了4分(有一個類似業績證明材料放在了后面,評審專家都沒有注意到),造成了客觀分評審錯誤,并且會影響評審結果。
在采購結果公告后,采購人發現了這一評審錯誤顯然這是評審專家的客觀分評分出現“一致”錯誤,這種情形既不屬于重新評審的范疇,也不符合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規定,對于這一情形的處理,法律法規也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諸如此類的情形,建議按《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包括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以及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錯誤后,應當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依法審查評審活動,對發現的錯誤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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