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時,首先要區分“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這兩個概念。二者在時間上的分界點就是在遞交投標材料截止時間前只能稱為“潛在投標人”,但當遞交投標材料截止時間一到,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的才能成為正式的“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是上述兩類人以外的,與招投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對招標文件中以下內容提出異議:(一)招標人提供的文件內容不一致,有差別的信息會帶來競爭基礎的不平等;
(二)招標要求的資格條件與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不匹配甚至無關,涉嫌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
(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以特定區域或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依據或中標條件,是地方保護和行業封鎖的體現;(四)對不同的投標主體適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和評標標準,無視公平招標原則;(五)限定特定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產品或供應商,傾向保護意向的投標主體;(六)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對投標主體的所有制形式或組織形式加以限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三、第六條的前提條件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也就是說,自愿招標項目不受此條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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